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与公司签了2年的合同,现在工作半年我要走,便提前一个月提出了离职。老板说我这样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她说我的身份证还压在那里,劳动合同书上有如下一项,请帮我看下这项条款是否合理:
1、乙方在合同期,不愿继续在本公司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押金不退还(押金为每月工资的5%),工作已满规定年限的,公司将退还全部押金。
如上就是这一条款,我现在就是还没满规定年限辞职,公司可以扣压我每月工资5%的押金吗?合同上写了要赔偿培训费的2倍,这个合理吗?在进行培训纠纷时我该怎样应对,如公司可以说培训费几千,而实际上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为了证实公司所说的培训费用属实,我是不是应该要公司出示培训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呢,求解,谢谢!~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