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
第一个问题:我认识的人,趁着我出去买东西把我电脑等一些东西偷走。开始电话给他,我问他是不是他“拿”,他含含糊糊,说过几天会还给我,之后就没有音信,我报了案,我们这边派出所发函到对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就是他老家说户口不在,查无此人因为电脑里面有很重要的资料!本地派出所说,这个事情立不了案。是这样吗?
第二个问题:工程合同是我个人与业主签定的。就是以上我认识的这个人因为平时是和我一起做事即就是打杂的。他到业主那里把我的17万工程款结走,人跑了。现在业主即甲方给我出具了一张付帐在那个人手上的证明,这样我是否可以报案,报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到法院去起诉他????
再如果起诉他了,他说没有钱,我该如何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