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诉讼纠纷常见的误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6)    点击:1085

  1, 婚外情的证据在诉讼中作用不大,与离婚时分割财产并无必然的联系。

  我代理的案件,差不多100%都有婚外情的情况存在。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居多)错误地以为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时可多分财产。

  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特别是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是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无法管。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或者是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没有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协议离婚的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的去法院办理。

  我不知道当事人是从哪里看来的。婚姻法32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可以帮我查到,实践中不太可能。

  我代理的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一般来说,像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等有价证券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因为双方的财产信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一句话: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4, 婚后房产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现行我的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所以时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为免以后财产上遭受损失,强烈建议写上双方的名字。

  5,去法院诉讼离婚,如果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一定判离,现在不一定。

  很多当事人知道第一次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不会判离。所以在第二次离婚诉讼的6个月,不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消极等待。鉴于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你只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没有采取改善关系的行动,有可能也不判离。

  6,年龄小的孩子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亲。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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