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民事诉讼时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5) 点击:968 |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一,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对可撤销合同,应在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4)合同保全中对债务人不当的行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5)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包括: (1)《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的: (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六,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七,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