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的不同之处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4) 点击:1107 |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去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去被告方户口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离婚。据我所知,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实行法院判决制,个人也倾向于法院判决,主要原因是登记离婚制后续的麻烦事情太多。 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的不同之处在于: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离婚协议书是受法律保护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地说,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不支付,另一方仅凭离婚协议书是无法找对方要求支付的,需要另行诉讼;但是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方不支付的话,另一方是可以凭借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要求法院申请执行。 其实,最大的麻烦还是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些财产忘记处理了,没办法,只有大家再去法院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没完没了的诉讼就是彼此的怨恨更上一层楼! 办此类案件的体会是:1,中国人对待困难和麻烦事不是以问题为中心,而是以情绪为中心去解决问题,特别是双方的父母亲戚站在各自的立场拼命的指责对方,搞得事情越搞越复杂,自己解决不了,不如交给第三方去处理;2,有小孩有财产,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律师代理比较好,因为这是律师的工作,处理问题时可能比当事人冷静理智,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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