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房屋产权人写的房款实际交缴人的说明书是否可享有其房屋产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4) 点击:1053 |
法律咨询: 5年前帮一位朋友买了一套90平方的住房,全部房款由我支付,并以她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当时这位朋友即给我写了一份该房屋房款全部由我交缴的说明书,并签了她的名字和日期。 请问我凭有关该房屋房款的实际交缴人说明书是否可享有该套房屋的全部产权呢? 解答: 本咨询的焦点是出资与产权的关系问题。 出资为设定权利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是承认的,特别是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出资是作为认定享有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的。但因出资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出资设定的权利也不同,或者不可能设定权利。特别是在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出资在未明确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时,性质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借予,也可能是赠与,还可能是基于赡养、扶养义务的履行等等。出资的本来意义是指资金来源,出资只有与出资人的某种明确的法律意思表示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出资的法律属性。 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利益,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就没有理由反悔。 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是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的最有力的权利证明,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取得系骗取或其中内容系错误填写,在审判中即应维护房屋产权证的效力,不能轻易否定。 所以不能仅凭该房屋房款的实际交缴人说明书认为自己可享有该套房屋的全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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