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院传票”电话骗局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4)    点击:1105

  法律咨询:

  近期,好几个客户(我正在代理的)打电话咨询,法院语音电话通知去拿传票,他们觉得很奇怪,案件不是在法院吗?怎么还拿传票?

  无独有偶,一客户详细讲解他受骗的经过:3月29日,接到法院传票语音电话通知后,他回拨电话,一男子要求他根据提示转账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于是,他在招商银行存进50000元,钱从他账户转到骗子账户后,几分钟内被分转到几十个账户。当时客户及时报警后,招商银行及时冻结骗子所有账户。此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法院出具冻结令亦冻结此几十个账户。公安机关表示此电信诈骗的涉案人员多数在境外,侦破的可能性很低。

  问题:在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无法判决被冻结的钱款归还我?

  解答:这属于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所以,如果你能证明被诈骗的钱确实属于你,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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