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分割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31) 点击:759 |
案例回放: 在一起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于2006年网恋相识。2007年领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而且经常因琐事争吵。他在诉状中称,2010年两人分居。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交诉状后的第二天,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于是,原告有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张女士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并提供了相应地证据材料。 他是不是有权主张分割呢? 谢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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