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老板负债逃新业主该不该还旧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27)    点击:474

  案件回放:

  2008 年8月,陈勇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一家湘菜馆,是年9月至次年1月,饮料供应商赵先生连续向该餐馆供应啤酒饮料等货物总价值128806元,餐馆先后出具了60张《商品原材料验收报销单》,加盖餐馆仓管专用章,由工作人员林某验收签字。赵先生供货后,多次要求按约付款,但陈勇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2009年2月,陈勇因经营不善,又与陆先生协商后签订《餐馆财产整体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陈勇将餐馆的所有财产及添附物整体转让给陆先生,转让价32万元;陈勇保证转让的各项资产无设定抵押、担保,并不受第三人追偿;并在合同签定后,陈勇向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陆先生按约支付了32万元。

  饮料供应商赵先生得知湘菜馆转让的消息后,急匆匆找陈老板讨债,却怎么也找不到。并且他发现湘菜馆正在重新装修。有人告诉他,陈与陆两人是好朋友,先前湘菜馆名义上是陈老板个人经营,实际上是多个股东联合出资,据说也有股份,陈老板玩转让这招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为此,赵先生认为,陈老板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将其经营的湘菜馆转让给陆先生,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于2009年3月28日以陈勇和陆先生2人为被告,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货款128806元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接受陆先生的委托后,知道以下情况:

  1,陈勇的湘菜馆是个体工商户性质,陈勇对外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2,陈、陆二人签定转让合同时,陈向他保证转让的财产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并不受第三人追偿。在此情况下,他才与陈老板达成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后,陈老板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自己才开始以某餐饮公司的名义进行筹备工作。

  法院的审理:

  2009年8月29日开庭审理中查明的事实:陈老板拒付饮料供应商赵先生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餐馆是个体工商户性质,陈老板对外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赵某请求判令陈老板偿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陆先生买下该餐馆的财产后,从未以该餐馆的名称进行任何营业性活动,不存在利用陈老板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情况;陆先生买下陈老板的餐馆财产属正常的商业活动,陆先生此前并不知悉陈老板的债务情况,赵某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能认定陆先生和陈先生恶意串通损害赵某的合法利益,赵某要求陆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陈老板偿还赵某货款12880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友林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友林律师,谢友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友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6060362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友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友林律师主页,您是第43215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