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诉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代理案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26)    点击:479

  同居期间欠下的债该怎么还?

  马林与杜丽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在一起生活。2006年1月两人做生意缺乏资金,就共同向老乡范志毅借款40万元。当时,马林以个人名义向范志毅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6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马林与杜丽借款后,依约从 2006年3月25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范志毅偿付利息12000元。2007年1月15日马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因病病故。

  得知马林病故后,范志毅要求杜丽偿还借款,杜丽以自己已经与马林离婚起且借条上没有她的署名拒不偿还。这时,范志毅才知道两人早已经离婚。无奈,只得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这件令人抓狂的烦恼事。

  经过调查,查明:

  1,马林先后于2002年2月、2005年7月8日在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的10份保险以及公安机关于2007年1月15日、2007年1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均称杜丽为其妻子。杜丽于2007年4月8日向相关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于2007年3月24日的询问笔录中,也均称马林为其丈夫。

  2,马林于2007年1月18日在看守所写封书信写给杜丽称:“卖房后,少还范志毅10万元,留做本钱做生意。做人要有良心,一定要还钱。”

  3,关于书信的来源,因证人万方与他们三人都是朋友,范志毅因打官司找到万方,万方证明称:“马林写给杜丽的书信原件在杜丽手中,万方在与杜丽一起看望马林时,万方将该书信复印了一份。,万方就将该书信复印件提供给范志毅。马林出事前,万方不清楚马林与杜丽是否离婚,因为马林与杜丽一直吃、住等生活在一起,看不出离婚迹象。”

  本案的代理思路:

  1. 马林与杜丽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从马林、杜丽自己的陈述来看,马林写给杜丽的书信,公安机关对马林的讯问笔录、马林购买的人寿保险单中,均称杜丽是其妻子;公安机对杜丽的询问笔录、杜丽对保险公司报案材料中,均称马林系其丈夫,故马林、杜丽自己对外均仍以夫妻相称。从外部情况来看,证人万方(系马林姐夫)可以证实,马林与杜丽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知道马林与杜丽已经离婚。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马林与杜丽虽于2005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此后,马林与杜丽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而马林与杜丽之间构成同居关系。

  2. 杜丽是否应当承担向范志毅清偿40万元借款本息的责任。证人万方的证言证实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马林向范志毅借款40万元用于做生意;二是马林在羁押期间写给杜丽的书信的原件在杜丽手中,而杜丽拒不提供。因而范志毅在提供的马林在看守所中写给杜丽的信复印件,来源清楚、合法,应予采信。而从该书信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杜丽此前知道马林向范志毅借款40万元的事实,并且此款用于了正常家事,故应认定本案所涉40万元借款,系马林、杜丽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杜丽对本案所涉的4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马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鉴于马林已病故,故该笔借款应由杜丽偿还。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该笔借款应由杜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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