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书就要还款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6:25) 点击:440 |
[案情简介] 原告张军与李勇是朋友关系。2009年1月,李勇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是2009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李勇因债务缠身,于2009年8月起下落不明。为此,张军经常到李勇家催讨借款。2009年10月6日李勇的母亲王云向张军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 “借款30万元(不含利息)在2010年2月6日前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王云拒不归还借款。2010年3月,张军诉至法院,请求王云归还借款30万元。 王云则辩称:自己没有找张军借钱,钱是儿子李勇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写的还款计划书是因为张军天天到家里来,才写了一个还款计划书给他。 法院判决: 判令王云归还30万元。 王云没有借款,为什么一定要偿还借款呢? 王云书写的还款计划书,实际上是共同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显然不是新的债权债务,因为王云没有向张军借款,其承诺归还的是李勇的欠款,是已经存在的债务。王云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具的是还款保证书,则是保证担保关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协议书,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则会构成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如果仅是第三人单方的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让的表述,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本案中王云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勇退出债务关系,张军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勇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张军接受王某还款计划的行为,表明其同意王云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王云出具还款计划后,在张军、李勇、王云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王云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军的30万元。 民法和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它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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