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协议书的效力如何?(代理案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29 16:24) 点击:695 |
案例回放:2005年11月,在王松、陈红(化名)夫妇主持下,对其夫妻共同拥有的家产进行分割,长子王勇(化名)分得房屋一套,并负责赡养母亲陈红。后王勇因工作调动难以履行赡养义务。2008年12月2日,王勇与其妹妹王欣(化名)达成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1)王勇将以上分得的房产转让给王欣;(2)王欣负责赡养其母(其母亲对此表示同意)。后王勇即将房屋交付其妹,王欣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义务。2009年10月,王勇及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理由是:(1)此协议是房屋赠与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未办理公证,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2)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3)王勇处分共有财产没有征得共有人其妻子张丽的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该转让行为无效。 在接受其妹王欣的委托代理后,经过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的合法性。经过缜密的分析,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是确立合同效力纠纷案件。(1)该转让协议的性质,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赠与)。在本案中,妹妹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供养母亲的义务为对价的,故应认定该协议是有偿的。 (2)法定义务能否允许替代履行。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它包含金钱、其他物质的给付和精神上的慰藉,如关心、照顾、安慰等,前者允许替代履行,而后者应当亲自履行。哥哥在协议中转让的是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依法也应仅限于此),并且取得了受赡养人母亲的同意;妹妹依约履行,并未损害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故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道德上都应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3)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单方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本案中,由于王勇与张丽系夫妻关系,致王欣有充分理由相信王勇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处分权,而且王欣出于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王勇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表见代理。 (4)转让未经公证是否有效。房屋转让是否必然办理公证,并不能作为认定转让协议效力的依据。 因此,王勇兄妹二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而二原告的起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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