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怎么分?(二审代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29 16:24) 点击:460 |
案件回放: 王进(化名)在与翁虹(委托人)同居期间,翁虹取得了一套房屋所有权,由于钱不够,王进出资30万元,翁虹出资8万元。为此,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要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如果一方提出分手或去世,双方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就归对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双方亲笔签名后并找了两名证明人陈军和于秀(化名)在协议书上签名,证明这份协议书是王进与孙云自愿签名的。 2009年6月,王进不愿与翁虹共同生活,就以该协议书内容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确认为按份共有,要求翁虹返还其出资购房款30万元,并由翁虹按比例支付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收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王进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王进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在接受的翁虹委托后,在二审的辩论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本案双方的同居行为,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社会公德,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即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自然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所购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条件是:如果一方提出分手或去世。现在是上诉人王进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被上诉人翁虹所有。 2,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既无合同法所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而被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即应认真恪守、履行,故上诉人王先多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维持原判。 审理结果:驳回王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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