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代理案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29 16:23) 点击:531 |
案件回放:王老太生育两儿子,其过世后,为了王老太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一套房,两儿子各持一份遗嘱要求继承该房产。 长子汪兵(委托人)在起诉中称,母亲生前共育两子两女,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在市中心繁华地段有一套120平米的房屋。母亲晚年时的各项生活和医疗开支都由其负担,其他3个子女或多或少都有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其中小弟弟汪军与母亲的矛盾最为突出。在2008年8月5日母亲留下录音,并于2008年8月11日,去律师事务所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他人代书拟定并自己签名写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就是将该套房屋全部由长子汪兵继承。 2009年2月10日,汪兵的母亲过世,小儿子汪军立即搬进去住。汪兵认为汪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将弟妹3人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屋。 法院审理:针对汪兵的起诉,王老太的两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汪军则向法院提供了录像及其妻代书的《遗嘱》一份要求继承房产。录像显示一位提问人向王老太询问 “是不是东西都给他?”等问题,张老太均以“嗯”应答,无独立的表述。询问结束后,小儿子的妻子即让张老太在其代书的《遗嘱》上按手印。 大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有母亲本人签名及手印,有代书人及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其内容指向为母亲所有的房屋,故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而小儿子提供的录像和代书遗嘱则存在瑕疵:母亲在录像中对于诉争房屋如何处理无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被动应答;该代书遗嘱内容指向的并非诉争房屋;代书人是小儿媳,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将代书遗嘱的内容详细告知母亲。鉴于该录像和代书遗嘱存在上述瑕疵,不能据此确定王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录像和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认定汪兵所持遗嘱合法有效, 依据其提供的《见证书》及所附《遗嘱》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由其继承,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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