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理由不得重新分割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28) 点击:545 |
1997年10月,王建国与汪燕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房产4处,车位3个,加上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婚后共同财产将近1000万。同时,王建国自己的公司业务也蒸蒸日上,一家人幸福生活不知有多少人羡慕。然而随着家庭和事业逐渐走上正轨,王建国也开始“婚外情”,女朋友也不甘心做女朋友,汪燕在知道事情真相后,要他妥善处理好此事,但王建国执迷不悟,汪燕提出离婚。王建国考虑到自己有过错在先,加上双方协商婚生女由汪燕抚养,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王建国主动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全部给汪燕,属于汪燕的财产包括:房产4处,车位3个,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同时王建国另行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60万元。签完协议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王建国的女朋友见他的财产所剩无几,跑到他公司大闹一通后消失的无影无踪。在这一连串的事件影响下,张建国的心情糟糕到极点,开车时出了车祸,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女儿来看他时,又告诉他妈妈已结婚并且新爸爸对她非常好。听到这些,王建国的心里是越想越不平衡,认为自己吃了亏,于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受汪燕的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签定的离婚协议,应视为无效,要求返还并重新分割财产。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二人所签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王建国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协议书上明确写明:“王建国主动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全部给汪燕。”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形成,应依法认定有效。王起诉时称自己是在受汪燕的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签定的离婚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建国不服,又以离婚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为什么王建国会败诉? 谢友林回复: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现行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系非自愿的产物,如遭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结合本案来看:张、吴二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的,从形式到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张某事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于法无据。败诉自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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