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抚养费 扶养费 赡养费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27)    点击:430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关于婚姻中的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知识多半来自电视剧的启蒙,特别是在外国电视剧,电影中动不动出现天文数字的支付金额,以致让人误以为在中国,离婚后也可以得到对方天文数字的支付金额。现实生活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依据中国的法律,婚姻中的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扶养费是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依《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条件是:(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如果两人之间已经离婚或者尚未建立有效婚姻(如仅仅同居在一起),则二人之间就不可能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即夫妻一方因无生活来源或其收入难以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准,当然夫妻一方因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等等而需帮助的,也属于“需要扶养”的范畴。(3)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4)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的为条件。

  赡养费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仅凭自己想当然的想法要求对方支付天文数字的金额,肯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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