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在哪里办理离婚?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25)    点击:515

  一般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在户籍所在地,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回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构办理。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到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广东,由于外来人员众多,往往是双方都离开家乡到广东工作,很多情况下,遇到离婚问题不知道在可以在哪里能顺利办理?

  比如户口在四川的男人同一个户口在湖南的女的结婚,如果双方都同意,双方可以回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构办理,比如湖南或四川的民政机构都可以。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呢?解决的方式有如下:

  1,如果四川男同意,湖南女不同意,可以到四川男户口所在的法院起诉;反之,四川男可到湖南女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如果双方都不想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只能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四川男在广州天河区工作有一年以上,湖南女想离婚,她可以手持如下证件向天河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川男在广州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如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或租房合同或工作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等。

  通常情况下,在法院如能调解结案,离婚调解书自当庭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是普通程序,一般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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