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三份究竟哪份作得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19) 点击:470 |
签一份离婚协议,自更能体现“好聚好散”。但是,如果离婚协议签得不谨慎,搞不好还是会导致最终撕破脸皮法庭上见。有的离婚夫妻离婚协议补了又补,搞到最后自己都弄不清楚哪份协议才有效。我代理过多宗离婚官司,通过所代理的部分案例来详细阐明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离婚了别随便签补充协议 三个月连签三份协议 案例:阿玲与阿强先后签订了三份离婚协议: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于今年4月8日,双方确认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今年5月16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手续,因忘带协议书,双方又现场写了一份,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了一条: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万元,在离婚登记后30日内付清。今年6月8日,双方又达成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明确男方再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5万元,自本协议双方签字30天内支付。后因阿强未按期支付补偿款,阿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阿强辩称,第一份离婚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后两份都是被阿玲逼迫的。 律师点评 新补充协议只要没违法就有效 这个案子,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阿强应向阿玲支付人民币25万元。从法律上说,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具有最强的效力。但不要因此就以为离婚登记后的补充协议可以随便签。事实上,若双方在离婚后就现金问题又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只要该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书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但是,倘若就房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达成补充协议,仍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双方到房管所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签赠房合同别忘办有关手续 赠房合同怎么无效了 案例:梁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同住的一套房屋属梁某的份额,梁某赠与与李某共同生活的女儿。离婚后梁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屋内。2009年7月,李某以梁某的房屋份额赠与其女儿为由将其赶出家门。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所有。后法院判决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未生效就可行使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应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虽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梁某完全可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别只简单约定“存款各归各” 离了才知前妻有150万 案例:王某与妻子李某长期分居两地,经过协商,两人决定离婚。因王某对自家的经济状况并不了解,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对银行存款的约定只是简单地写着:“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后王某得知,前妻名下的银行存款竟有150万元之巨。感到吃亏的王某到法院起诉,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应详列夫妻双方财产 “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这样约定,有利有弊,好处是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是离婚后,一方知道对方还有存款时,也很难要求分割。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将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等。关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若双方事前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及在何处证券交易所开户等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资料复印件,也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后的“假借条”得提防 67.5万债务嫁祸前妻 案例:老郭有了婚外情,与发妻妙芝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未提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问题。殊不料老郭看到妙芝离婚后过得幸福,竟伙同婚外情人伪造了两份共135万元的借条,以老郭和妙芝为共同被告,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让老郭和妙芝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该“借据”的真实性,“难”倒了诸多鉴定机构,历经一年艰苦的斗争,妙芝才赢得了“迟来的正义”。 律师点评 签协议时写清楚债权债务状况 离婚案件中“假借条满天飞”的现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既然双方走到分手的地步,在财产的方面就不得不防对方出于某些原因而设下的虚假债务陷阱。理由可以说一抓一大把:一方父母在两人结婚时借款买房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债等。所以,不管双方在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如何,都要在签协议前明确一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债权债务存在。如果有,一定要写明债权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如果没有,也一定要在协议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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