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两家 谁有权居住?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16) 点击:707 |
2008年10月2日,我与某房屋租赁中心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承租了5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按时缴纳了房屋租金,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相应的义务。2009年12月,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中心擅自将该房转租他人。 我去找房地产中心理论时,中心说:住房由单位分配,我们只负责对房屋进行管理。你单位已经出具了证明,证明其妻子王某已将争议房交给单位另行分配,该房现已分配给他人,我们才给其办理的租赁手续。 我的问题是:中心在没有征得原房屋承租人我的同意下,擅自转租他人。我去法院起诉胜诉的机会大吗? 谢友林律师解答: 你同房屋租赁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已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某中心未经你同意,又与他人签订租赁契约,且仍收取你交纳的房屋租金,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中心提出,你已将该住房交给妻子王某单位,另行分配,并出具证明。经法院核实,并无王某交房记录,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并未依法解除,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合法有效。 你胜诉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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