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回自己的投资款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15)    点击:680

  谢律师:

  你好,我和高先生是关系甚好的老朋友,多年来两人经常在生意上互相照应。2010年8月,高先生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个人经营的某餐厅,正好我手上有一笔闲钱想投资,于是2010年8月26日,我们两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高先生将该餐厅35%的股份以 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即我),双方共同经营,按比例自负盈亏。当日,我支付转让款15万元。9月18日该餐厅开张营业,但开业仅仅20天,高先生就以没有停车位,生意不好关门歇业了。我认为,高先生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那么就应将投资款还给我,但遭到拒绝。如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15万元,可以吗?

  咨询人:王先生

  谢友林律师回复:

  第一你去法院起诉是你的权利,没有谁能阻止你。

  第二通过你的表述,你也认可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在双方以无法继续经营合伙事宜为由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这没有问题,法院会予以准许。对于高先生是否应归还15万元投资款,那么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投资款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你参与合伙后投入资金15万元,属合伙人共同所有,现双方虽同意终止合伙关系,但未就合伙的债务进行清算,你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高先生返还你15万元的投资款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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