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该退还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14) 点击:506 |
2008 年,一家制药企业与我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我在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 2009年开始,公司就在我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今年我辞职跳槽到另一家制药公司工作,公司以我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并双倍退还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的要求合理吗?我该退吗? 咨询:焦急中的小李 谢友林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属于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一般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认。 所以,这笔钱你可以不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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