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顺路带熟人 惹来麻烦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1-29 15:12)    点击:785

  案情回放

  小李与老彭是同事,平日关系甚好,小李骑摩托车时碰见老彭在街边走,于是无偿善意顺利带老彭某。岂料,老彭在乘车过程中,不小心将左脚伸到了摩托车后轮内,导致受伤。随后,彭某住进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万元。出院后,彭某落下伤残,经司法医学鉴定属十级伤残。

  老彭认为不做摩托车还没有这些事发生,多次要求小李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老彭去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小李很生气,认为双方是同事,自己只是好心帮忙,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搭乘关系,老彭受伤的损失不应由他来承担。

  法律解答: :

  老彭某搭乘小李的摩托车,小李就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因乘车致其受伤,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老彭在乘车时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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